土地徵收程序

舉行興辦事業計畫公聽會

事業計畫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

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用地(不成)

擬具徵收計畫書

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徵收(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)

交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公告徵收(應即公告三十天)並通知權利人

發放徵收補償費(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放)

依興辦事業計畫開始使用

辦理土地產權移轉登記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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